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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5:01:08 GMT
有消息称,某大型服务业企业进入司法追偿,数千名员工失去了工资、遣散费、交通券等基本劳动权利。 债务公司的客户也对灰心丧气的员工的处境表示担忧,并随后对债务公司未履行的义务负责。 债务公司、其客户和该类别的工会代表坐在桌旁,进行广泛对话,协商协议条款,根据该协议,客户将直接向债务公司员工支付此前尚未支付的劳工权利费用。 该协议已经达成,并且根据法律条款,它有能力的当事人、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合法的目标。此外,它还遵守《统一劳动法》(CLT) 规定的所有要求,以实现其目标:安抚约 4000 名员工的弱势处境。 分布在四个不同地区的法院中,只有一个法院决定否认其影响,而且正是代表该国最大劳工法院的法院。 本文不会讨论为什么三份协议中只有一份被司法机构 电报号码数据 驳回的法律原因,所有这三份协议都处理完全相同的情况。 另一方面,它将引发对 劳动法院范围内自愿管辖程序中对话或 缺乏对话 在这里,我们关注大众正义的两个基本问题:调解和口头。 从批准案件的经验可以看出,鉴于案件的相关性,受理案件的法官呼吁各方进行对话。他们安排了听证会,澄清了他们的疑虑,要求各方提供更多文件,最后对提交分析的内容的合法性形成了信念。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被替换的人也被邀请确认收到提议的金额。 相反,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就会出现相反的情况—— 拒绝对话。 尽管双方请求举行听证会并以书面形式表明,在就案情作出裁决之前,他们希望解决对协议的任何和所有疑虑,但法官没有这样做,而且在发布了标准制裁令(所有 案件都会发布该制裁令)后,法官并没有这样做。提交给有关法院的调解核心—— 做出了关于案情的裁决,在没有就案情作出决议的情况下终止了该案。 事实是,在实践中,司法机构对促进自愿管辖中的调解并不像在共同程序中那样表现出同样的兴趣。考虑到这一事实,我们认为原因之一可能是这样的事实:在这些案件中,没有被抗辩的主张,并且由于他对引起和解的情况没有完整的了解,法官更愿意,当有疑问时,干脆不批准他的条款(不考虑基本原则,例如程序行为中的善意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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