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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3:37:25 GMT
我们带着遗憾开始研究刑事诉讼判例制度:《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像《刑事诉讼法》第926条那样明确规定法院判决的完整性、连贯性和稳定性的义务。然而,尽管民事诉讼手段在科学上具有伟大意义,但我们无法只研究刑事科学和民事科学过程中的一种理论,这就是为什么法学家迫切需要在智力和科学上做出努力,以更新民事诉讼程序的解释学。 1941 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宪法对此类科学影响的管理[1]。 1941年,法律讨论没有解决形成先例体系的复杂性,这并不意味着禁止发现形成先例的基本权利的刑事程序法律推理。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必须突出刑事法律教义学的功能,我们知道,法律善的系统化和法律善理论的创立是刑事科学的最大贡献之一,但在司法判例领域,司法判决的预见性最为重要[二]。 毫无疑问,司法判决的可预测性是民主的支柱之一,因为它允许对司法判决进行程序内和程序外控制。 因此,我们发现最高法院在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司法机构的结构和法院的宪法权力并非偶然出现在《宪章》第三章中,司法结构、治安法官的保障和权力源自个人的基本权利。 3]。 合法性和优先权的支柱迫使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判决的 WhatsApp 号码 系统化,此外,CRFB 第 5 条引入了一致原则,要求三个国家平等对待所有接受管辖的人。这就是为什么创建先例制度的原因是为了保护受管辖者的基本权利,此外,也是为了使实施同一行为的受管辖者之间不存在不同的决定[4]。 对个人权利的限制总是得到司法机构的认可,这就是为什么旨在保护基本权利和保障的宪法第二章在其延伸的很大一部分内容中提倡对司法机构的限制和命令,使其不压倒个人的权利,从而尊重通过个人反对国家的革命胜利而实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教义学应运而生,作为保护个人免受国家巨人侵害的盾牌,刑事科学和刑事诉讼程序是社会发展起来的科学,以便国家有限度,知道它可以在多大程度上相对化基本权利以及什么是基本权利。基本权利的廉洁核心。 由此可见,构建刑事诉讼判例体系的重要性。 这里插个小题外话是为了解释区分形容词与客观刑法、非法证据与非法证据的技巧,基本保障之间没有区别,它们都必须受到平等尊重,没有比基本保障更重要的权利。权利不受侵犯,《宪法》是说教性的、明确的,第 5 条规定了基本的刑事和刑事诉讼权利,即平等和正当法律程序,对这些权利的侵犯没有任何区别[5]。 由此产生了区分侵犯基本权利的法律白日梦,就好像在刑事诉讼问题上侵犯权利就可以继续前进,仅仅因为有人说没有伤害,因为这是一个历史教训:个人权利是被创造出来的保护个人而不是保护任何评判者,这就是为什么世界上最好的人来判断是否存在伤害是被告。 在解释了显而易见的题外话之后,即没有任何借口可以保证基本权利的侵犯,如果侵犯了这些权利就会对个人造成伤害,我们继续讨论刑事诉讼科学:臭名昭著的一致性或相关性原则,已经得到STF承认的,在第二合议庭的裁决中,根据该最高法院的说法,它只提到了事实,而不是刑事诉讼事项中的合法投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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